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摘要] 論攝影 - 在柏拉圖的洞穴

由一八三九年開始,幾乎每件事、每樣東西都被拍攝了下來,攝影之眼的貪欲改變了洞穴(我們的世界)的囚禁狀態。攝影一面教導我們一種新的視覺符碼,一面改變並擴大我們對於"甚麼是值得我們仔細看的"或是"甚麼是我們有權力去觀察的"這類概念。它是一種"看"的文法,甚至更重要地,是種"看"的倫理。(1)

攝影是將被拍攝的東西據為己有,它意味著將一個人置入"與世界的某種關係",這種關係令人覺得像是獲得一種知識---因此也像握有某種力量。......我們所寫的是一種"詮釋",而正如油畫或素描這類"手製的"市爵宣言一樣,被拍攝下來的影像則比較不像"對於世界的陳述",反倒像是"世界的片斷",或任何人都可以製作或獲得的"現實"縮影。(2)

依世界的音階而演奏的攝影,本身會受到減縮、放大、剪刈、潤色、改篡、甚至遭受帶有欺騙性的修飾。(2)

照片或許會扭曲事實,但永遠有一種某是存在或者某是曾經存在的設定。(4)

每一種相機的使用都蓄含一種侵犯。(5)

拍照本身即是一個事件,而且攝影者擁有比從前更多的專斷權去干擾、去侵略或者去乎是正在發生的事。(9)......攝影基本上是一種非介入性的行為......當代新聞攝影極富紀念性的突如其然而有效的一擊所產生的部分恐怖,事實上是來自我們對其可信度的意識......介入的人沒有辦法記錄,正在紀錄的人沒有辦法介入。(10)

攝影行為超乎被動的觀察,它經常毫不保留的(至少是默許的)鼓勵一切正在進行的事繼續發生。(10~11)

攝影機雖然可能扭曲、剝削、侵擾、佔人便宜,以及在最深刻的隱喻下"刺殺"---但是並不像"性"的推拉一樣,它所有的活動可以在某個距離以外以某種不過問的態度經營。(11)

拍照的舉動李存有某種掠奪,去拍某些人等於以"某種他們從未用來看自己的方式去看他們"或是"某種他們從未用來認識自己的方式去認識他們"來冒瀆這些人,它把人變成可以象徵性地擁有的物體。相機仿如一種"槍的昇華",拍攝某人是一種經過昇華的謀殺行為。(13)

一張照片既是一種假的存在,同時也是一種"不在"的表記;......企圖接觸或爭取另一現實的所有權。(15)

照片沒有辦法創造一種道德論點,不過它們可以增援並幫助建立一個初生的道德論點。(16)

雖然一個事件總是意味著某些值得拍攝的東西,但仍是意識形態決定了到底是哪些東西組成一個事件。一個事件在它被命名、被標示以特性之前,不可能有攝影的或其他的任何證據,而攝影證據也從來無法"建構"(更適切的說法是"辨認")事件,照片的貢獻經常是在命名之後。(17)

"照片的特殊意向與性質"易於被已經逝去的時間概括式的動人哀感力量吞滅。美學距離似乎被合入照片觀看的經驗裡頭,這種情況即使不是立即的,那麼便是隨著時間的變遷而產生。(20)

透過照片,世界變成一串各自獨立、互不關係的微粒,而歷史---過去與現在---變成一套軼事與雜亂事實的組合。相機使事實分裂為原子、變得可以管理、並幽晦難解,它是一種否定"連續性"以及"互繫性"的世界觀,但為每一瞬間賦予一種神秘特性。(21)

照片含有"我們知道這個世界"的意思,但這正好是"瞭解"的相反,因為"瞭解"來自"不接受這個世界就像它表面看起來的一樣","瞭解"的一切可能性都發根於說"不"的能力,一個人永遠不可能由一張照片瞭解任何東西。(22)

照片知識的限制是:當它能刺激良心時,最後卻永無法成為關於這個世界的倫理或政治知識。......假如照片中有一點我們能夠理解的東西,那麼正是這點東西的沉默構成了它的引人之處以及煽動性。(22~23)

需要以照片去確定現實以及增強經驗,是一種如今每個人都耽溺其中其中的消費特性,......它擁有使經驗本身轉化為一種"看"的方式。最後,擁有某一經驗變得和拍一張相關的照片完全一樣,而參與一公眾事件變得愈來愈和從照相形式中去觀看相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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